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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 | 法律关系内容的重构:从线性结构到立体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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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锐,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朱振、郭建果)
摘 要
法律关系理论是法学中最重要的理论之一。传统法律关系理论认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与义务。此说法将很多本属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排除出了法律领域,既无法准确反映私法的现实情况,又使法律关系理论难以被拓展到公法领域,还使传统法律关系理论显得过于单薄。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在权利义务关系之外,增加了特权与无权利、权力与责任、豁免与无权力三对关系,使法律关系的内容变得丰满起来。但霍菲尔德对四对法律关系的揭示仍不够清楚,为此,需要作进一步的演绎。这一演绎是从澄清霍菲尔德的“相关关系”与“相反关系”开始的;之后,将霍菲尔德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置于三元关系之中,分析其逻辑结构;然后层层推进,由三元结构过渡到四边形结构,再到立体模型,将法律关系的诸要素置于立体模型之中。这种立体模型不仅有利于明确基本法律概念及其关系,而且方便我们更好地解释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复杂法律关系,有利于克服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弊端。
关键词:传统法律关系理论;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线性结构;立体模型
法律关系理论无疑是法学中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学者郑玉波有言:“法书万卷,法典千条,头绪纷繁,莫可穷诘。然一言以蔽之,其所研究或所规定者,不外乎法律关系而已”。法律关系理论似乎还是法学中最稳定的理论之一,自德国学者对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加以完善以来,人们对法律关系的论述日趋定型化,以至于不同国别、不同时期的法学教科书和学术著作在论述法律关系时,几乎大同小异。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关系理论不存在任何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早在1913年,美国学者霍菲尔德(Wesley Newcomb Hohfeld)就发现,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内容存在一定问题,传统法律关系理论认为,所有法律关系都可被化约为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这一观点是不恰当的。霍菲尔德认为,“下面这种公开或默认的臆断往往是清晰理解、透彻表述以及正确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障碍之一:一切法律关系皆可化约为‘权利’与‘义务’,此类范畴甚至足以胜任分析诸如信托、先买权、第三方担保、‘未来利益’及公司利益之类最为复杂的利益”。霍菲尔德的质疑得到了一些学者的响应,例如,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认为,一些传统的法学学说常在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划等号,但其实,法律关系包容之范围较权利义务关系为广,权利义务关系只是法律关系之一部分,且是最重要之内容。尽管一些学者敏锐地发现了传统法律关系理论存在的主要问题,但他们并没有系统地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本文拟在此方面作一些探讨。
众所周知,传统法律关系理论认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与义务;并且,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相互对应的,若某人拥有某种权利,那么,另外的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更有甚者,有人认为,权利与义务不仅在质上是对应的,而且在量上是等值的。这一说法用图示的方法表达就是:
图1权利与义务线性结构图
通过以上的建构过程,我们终于能够清楚地界定一些基本法律概念的含义,廓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同时能够克服文章在开始时提出的传统法律关系理论存在的问题。首先,由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仅是权利与义务,而且包括其他内容,不再是一种线性结构,而是一种立体结构,因此,前面列出的很多本该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可被纳入法律范围之内;其次,由于我们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中加入了权力与责任关系,甚至还引入了特权、豁免等概念,因此,法律关系理论可以被轻松地扩展到公法领域,进而可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理论,而非如原初那样,仅仅是作为一种私法理论而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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